校教字〔2017〕36号
   第一章  总  则
   第一条  为了严肃考试纪律,维护考试秩序,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规范处理程序,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33号)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第二条  凡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,参加校内任何考试,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根据本办法处理;参加校外其他考试,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   第三条  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,应当以事实为依据,遵循公正、公开、合法、适当的原则。
   第四条  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,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,分为五类:1.警告;2.严重警告;3.记过;4.留校察看;5.开除学籍。
   第五条 校内考试学生须根据各种考试的具体要求,携带相关证件参加考试,无证不得参加考试。
   第二章  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办法
   第六条  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   (一)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;
   (二)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   (三)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   (四)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手势的;
   (五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擅自离开考场的;
   (六)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;
   (七)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   第七条  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:
   (一)未按考试规则擅自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的;
   (二)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;
   (三)在课桌、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;
   (四)故意销毁试卷、答卷或考试材料的;
   (五)在考试中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号等信息。
   第八条  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:
   (一)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;
   (二)传、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、资料或物品的;
   (三)抢夺、窃取他人试卷、答卷,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   (四)考试过程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的正常管理,无理取闹并辱骂监考教师的;
   (五)干扰教师现场阅卷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   第九条  有以下行为之一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   (一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;
   (二)组织作弊或团伙作弊的;
   (三)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;
   (四)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;
   (五)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,且其中一次受到留校察看者;
   (六)以任何方式盗窃试卷的;
   (七)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现场阅卷评分,并使用暴力手段侵害教师人身安全的;
   (八)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。
   第十条  评卷过程中,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案雷同的,成绩判为无效。追查原因,给予相应处分。
   第十一条  考场纪律混乱,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,成绩判为无效。追查原因,给予相应处分。
   第十二条  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   第十三条  被判为无效的成绩以“0”分计入学生成绩册。
   第三章  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
   第十四条  考试期间的违纪行为,以监考人员、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的判定为准。考试结束后,被举报的,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。
   第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,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,收回其试卷,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,没收违纪材料,勒令其退出考场,同时,填写《宿州学院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》,如实记录学生违纪事实,并要求学生在《宿州学院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》上签名确认。
   第十六条  考试结束后,主考教师应于当日将签字完整的《宿州学院考试违纪情况记录表》、违纪材料交二级学院教务员,报送二级学院院长,二级学院院长应在当日对学生违纪或作弊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,并根据本办法签署处理意见,报教务处审核。
   第十七条  教务处审核后,起草处分文件,报分管教学副校长签批,其中开除学籍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,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   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   第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收到处分文件后,应及时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,并由其签收,同时做好该生的思想工作,学生拒绝签收的,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可以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   第二十条  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,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当及时通知其家长接回或派员送回。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离校前,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。
   第二十一条  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其他类型处分解除办法参照最新修订的《宿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》执行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  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   第四章  申诉
   第二十三条  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,可提出申诉。具体申诉事宜,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   第五章  附则
   第二十四条  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   第二十五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《宿州学院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(试行)》(校教字〔2016〕42号)同时废止。
   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17年7月29日